廣告客戶服務條款

主條款

  1. 簡介及定義:本公司提供您及授權用戶對本公司產品、服務、代碼及/或方案(以下各稱「方案」)之使用,但您必須接受並遵守本主條款(簡稱「主條款」),及您註冊加入之方案條款(簡稱「方案條款」),及您或您的關係企業所簽署之「廣告委刊單」條款(無論係線上或非線上簽署,而該廣告委刊單具體註明本主條款及/或方案條款)(以下均稱「廣告委刊單」),及任何工作說明書(各稱「工作說明書」)(以下統稱「本合約」)。在本合約中:(i)「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簡稱「Yahoo!奇摩」);(ii)「Yahoo!奇摩公司」指Yahoo!奇摩、或Yahoo!奇摩之關係企業;(iii)「Yahoo!奇摩實體」指Yahoo!奇摩公司及其管理人員、董事、顧問、承包商、代理人、律師、員工、第三方服務提供人、及經由「聯播網站」散佈您的廣告的第三人;(iv)「Yahoo!奇摩公司網站」指由Yahoo!奇摩公司所擁有、經營、授權或維護或他人代Yahoo!奇摩公司所擁有、經營、授權或維護之全部網頁,包括縮微網站;(v)「Yahoo!奇摩代碼」指本公司就方案所提供給您的專屬軟體碼及相關工具,屬該方案之部分;(vi)「聯播網站」指廣告通路之網路,包括所有形式之媒體、應用工具及裝置,無論是在Yahoo!奇摩公司網站及Yahoo!奇摩公司財產之上或之外,本公司可經由其散佈廣告者;(vii)「您」及「您的」指簽署本合約之人、您於線上註冊或廣告委刊單上填寫之廣告主名稱,及其就任何方案簽署廣告委刊單之任何關係企業;(viii)一個法人之「關係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之任何其他法人,或直接或間接受該法人控制之任何其他法人,或直接或間接與該法人受共同控制之任何其他法人;(ix)「授權用戶」指您的代理人、代表人、承包商、帳戶管理人、以及代表您及您未另行簽訂其廣告委刊單即使用方案的的關係企業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及(x)「個人資料」指可辨識個人身分的資料。本合約未加以定義之用詞,其意義與方案條款、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之定義相同。方案條款、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未加以定義之用詞,其意義與本主條款之定義相同。

  2. 費用與付款:就您註冊加入之任何方案,您同意以本公司指定之貨幣,給付本公司就各該方案所收取之所有費用。您同意以本公司之計算方式為準來計算您的費用。您同意(i)本公司得以您的付款方式收取與各方案有關之所有費用,包括如您註冊加入付款計劃,或(ii)如本公司決定您得依帳單付費,則本公司將寄發帳單至「廣告委刊單」上所載您的email帳號或通郵地址(依本公司決定)給您,而您同意於帳單日起三十日內清償該費用,不得抵償或扣減。如您提供本公司付款方式及/或您註冊加入付款計劃,您即同意受該付款方式及該付款計劃的方案條款拘束。如本公司無法順利以您的付款方式收款,或如本公司未收到您準時付款,則您同意依本公司要求給付您帳戶下之所有應付款項,且本公司除其他權利外,亦有權暫停履約、移除您的廣告、及/或終止與您簽訂之任何合約。所有已付服務費、未使用完畢之促銷廣告獎金、及帳戶首次存款均不得要求退款,而屬本公司財產。您同意於費用發生後60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任何收費爭議,否則您即拋棄對此等爭議之權利,且該費用即屬確定,不得再對其提出異議。如您未依本合約規定付款,您即應給付按逾期款項每月1%(或如法定上限金額少於每月1%,則調整為該法定上限金額)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本公司因催收此等款項所生之所有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費用均不含任何營業稅、消費稅、加值型稅捐、代扣稅款、貨物稅或任何其他稅捐或政府規費(本公司所得稅除外),該等稅捐應外加於本合約應付費用並由您負擔。超過24個月無活動的帳戶,本公司得將之關閉,並收取不超過新台幣825元的帳戶關閉費。如尚有餘額(除您未使用完畢之促銷廣告獎金及帳戶首次存款外),本公司將退還您該餘額。如本公司無法依您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退還該餘額時,則本公司將依本合約及本公司政策與程序處理之。

  3. 使用:您同意(i)除本公司明確提供或事先以書面授權之自動化方式(例如,本公司核准之第三人工具)外,您不會使用任何其他自動化方式存取、監控、刮除或管理您於本公司之帳戶,包括媒介、自動、翻印或蜘蛛程式之方式,亦不以任何該等方式存取、監控、刮除或複製Yahoo!奇摩公司網站或Yahoo!奇摩公司系統或其中任何資料;(ii)您不會繞過Yahoo!奇摩公司網站上的自動排斥運算標題(包括使用任何裝置、軟體或程式以達成該項目的);(iii)您不會干擾或試圖干擾Yahoo!奇摩公司網站、方案或Yahoo!奇摩公司系統之適當運作;(iv)您不會使用或合併開放原始授權所提供的軟體於本公司方案,而造成違背本合約之本公司方案義務,或授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方案之智慧財產權或專屬權利,或免除任何第三人對該等權利之侵害責任;或(v)您不會使用任何方案於任何極端危險活動或任何其他活動,而該等活動之失敗可能導致重大財產損害、嚴重人體傷害或死亡者。除授權用戶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使用本公司方案,包括與您帳戶相關之密碼。如您知悉可能發生與您的帳戶有關之安全問題時,例如未經授權揭露或使用您的使用者名稱或密碼,您同意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授權用戶必須遵守本合約之規定,授權用戶有任何與本合約有關之行為或不行為及其發生之任何費用、規費或雜支,均由您負責。就本公司所提供與方案有關之資料,您僅得為管理您的廣告帳戶目的於內部使用,既不得將之公開,亦不得用以製造本公司用戶之檔案資料。本公司為改善方案,將時常進行公開流量測試,您同意支付測試期間所發生之所有費用。本公司亦可能重新設計或修改刊登您廣告位置之組織、規格、結構及/或外觀。本公司有權修改或停止提供任何方案之全部或一部。您的資訊、促銷方案(如適用)、及廣告必須遵守本公司政策及規定,而該等政策及規定得隨時依本公司之決定變更之。Yahoo!奇摩公司得隨時提供免費點選、免費曝光數、廣告、回饋金及/或折扣,包括藉由比賽活動、獎勵計劃、促銷方案或捐贈活動而提供者。

  4. 您的網站與資訊:您同意,本公司不就您或任何第三人網站之任何方面負擔責任。您聲明、保證及承諾:(i)您自行或由他人代表您所提供或使用於與本合約有關及/或於您網站上之一切資訊,包括所有創造物、標題、描述、商標、登錄、摘要、關鍵字、廣告目標選擇、網域名稱、廣告內容、資料、資料來源、經選定關鍵字群組、內容、及網址(以下合稱或各稱「資訊」),均會隨時更新,以確保其為即時並準確之資訊;(ii)無論終端用戶位於何處,所有終端用戶所看見之任何廣告連結網站應大致相同,但您仍得對不同用戶展示不同內容,祇要該等內容與選定關鍵字群組及廣告相關,且(iii)您的網站並未包含任何本公司所擁有或所授權使用之內容,包括本公司所刊登或經由聯播網站所刊登之廣告,但依您與本公司另行簽訂之協議者則不在此限。

  5. 資料之使用:為參加任一方案,您授予Yahoo!奇摩實體就所有方案相關之資料享有下列非專屬、無償且全球性之權利與使用權:(i)使用、複製、改編、重編格式、重新編輯、改寫、電傳及/或修改任何部分之資訊,包括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及散佈;(ii)以任何方式(包括網路蜘蛛及/或網路爬蟲等軟體)存取、索引、貯藏及展示您廣告所連結之網站,或該等網站之任何部分;(iii)製作及展示您廣告所連結之網站或其他地方所含任何文字、影像、圖案、聲音或錄影之複製本;及(iv)經由「聯播網站」散佈您的廣告。您同意,就您的廣告或資訊,包括您的選定廣告群組,任何Yahoo!奇摩實體均無須負任何責任。您將任何資料刊登於「聯播網站」之前,均須提交本公司審查。Yahoo!奇摩實體得隨時單方面決定拒絕、刪減、編輯、取消、或移除任何廣告、資訊或空位保留。您的廣告是否刊登可能必須依照可提供的空位而定,而最終之廣告關聯程度由本公司全權決定。本公司不保證您的廣告必配置於或出現於聯播網站,亦不保證您的廣告必出現於特定位置或排序。

  6. 保密條款:「機密資訊」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以書面、口頭或透過檢視有形物品而向您揭露之任何資訊,惟不包括下列資訊:(i) 本公司向您揭露之前,已為眾所週知且普遍可得者;(ii)於本公司向您揭露後,非因您的作為或不作為,成為眾所週知且普遍可得者;或 (iii)依您的檔案記錄之顯示,於本公司向您揭露之前,您已持有且不受保密約定之限制者。您無論何時均不得:(i)出售、授權或轉移任何機密資訊;(ii)向任何人士或機構揭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機密資訊(除非有正當理由須知悉有關本合約此等機密資訊之您員工及授權用戶,且其須簽署使用及保密條款,而該等條款對本公司之保護不得低於本合約條款所規定之程度);或(iii)存取、使用、重製或複製任何機密資訊,但為此等機密資訊揭露予您的目的所需且依本合約規定者不在此限。您同意採取一切措施,以保護機密資訊之秘密,並避免其遭揭露及非經授權使用。如依法要求需揭露機密資訊時,您得揭露之,惟(a)您須在此等揭露發生前,立即以書面將該要求通知本公司,(b)於本公司提出要求時,協助取得保護機密資訊免於公開揭露之命令,且(c)任何此等揭露應限制在符合法律規定之最小範圍內。所有機密資訊均屬本公司私有財產,且含有任何機密資訊或與之有關之所有文件、電子媒體及其他物品,均應於本公司請求時,或本合約終止時,立即交付予本公司或予以摧毀或移除。本合約任何規定,均不得使Yahoo!奇摩公司免於遵守隱私權相關法規,且如本合約條款與相關Yahoo!奇摩公司隱私權政策(以下簡稱「隱私權政策」,如Yahoo!奇摩公司網站所刊登者)之規定有任何牴觸,以本合約為準。即或本合約或相關隱私權政策有任何相反之規定,本公司因提供方案所收集或接收之所有資料及資訊,及相關隱私權政策所述之所有資訊,均得與(x) Yahoo!奇摩實體及/或(y)特定第三人僅以整體、匿名之方式分享使用。非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發佈有關本合約、方案、或Yahoo!奇摩公司之任何新聞稿或其他公開聲明。

  7. 聲明:您聲明、保證及承諾:(i)您有權利、授權、及必要之許可與同意簽訂本合約;(ii)您係企業,而非消費者,(iii)您使用每一方案,完全為合法營業用途,(iv)所有資訊均無電腦病毒、木馬病毒、天窗病毒、後門程式、復活節彩蛋病毒、邏輯炸彈、蠕蟲、定時炸彈、清除程式、及/或有損害、干擾、攔截或刪除任何Yahoo!奇摩公司系統資料或資訊之虞之其他電腦程式;(v)點選您的廣告不會造成使用者電腦受損、下載軟體應用程式、變更使用者設定、或引發一系列複合、連續性或獨立之廣告(包括彈出式視窗(pop-up window)或彈出式隱藏視窗(pop-under window)之廣告);(vi)您不會郵寄或使他人郵寄大量垃圾郵件,或進行任何與方案有關之不當、惡意或詐騙(依本公司之認定)點選、露出或行銷活動;(vii)資訊、廣告(包括其所載之產品及服務)、廣告所連結之網站、所有電子郵件、通訊刊物、相關資料及技術、您在方案中使用或提供的任何工具或代碼、及/或您任何與方案或Yahoo!奇摩實體有關之作為或不作為均:(1)不違反任何相關法律、法規、政令、命令、條約、合約、規定或本公司政策或辦法(合稱「法律」);(2)不侵害任何人或任何主體之任何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3)不違反對任何人之義務或侵害其權利,包括名譽及/或隱私權;(4)非不實、虛偽、欺騙、不道德、詆毀名譽、毀謗或威脅性,及(5)不負面評價Yahoo!奇摩實體或破壞其名聲或商譽(依本公司之認定);(viii)您不會進行逆向工程、拆解、重組、解編、複製任何方案、或方案之任何部分、或機密資訊,包括原始碼或演算系統,或製作上開之衍生作品;(ix)您不會變更或移除有關方案之任何證明、商標、著作權或其他方面之說明;(x)您會遵守就您使用本公司方案所適用之任何貿易條款、輸入或輸出法規,並同意取得使用、輸出、再輸出、或輸入本公司方案之所有必要證照;且(xi)除授權用戶或員工外,您不會使他人得以接觸方案,每位授權用戶或員工均須簽署使用及保密條款,且該等條款對本公司之保護不得低於本合約條款所規定之內容。

  8. 賠償:您同意擔保並補償Yahoo!奇摩實體,因您的資訊及/或廣告、您或您的授權用戶之使用任何方案、Yahoo!奇摩公司系統或Yahoo!奇摩公司網站、您的網站,或因您或授權用戶違反本合約,所生之所有任何請求,而無論其為實際或宣稱之請求(合稱「請求」),並同意為其等進行辯護,使其等不因此受有損害。就任何對Yahoo!奇摩實體所提之任何請求,您同意負完全辯護之責,但Yahoo!奇摩實體有權自行選定律師參與此等辯護,您並應就Yahoo!奇摩實體因所有請求所致之判決、和解、損害、損失、責任、訴訟費及費用,包括合理律師費,負完全給付之責。非經Yahoo!奇摩實體事前明確書面同意,您不得同意就Yahoo!奇摩實體應負任何義務或責任之情形為和解。

  9. 免責聲明:您明確同意,所有方案、聯播網站、索引、Yahoo!奇摩公司系統、Yahoo!奇摩公司網路、Yahoo!奇摩代碼、及文件,均依「現狀」提供,無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聲明、條件或擔保,且您對上開之使用,應自行負擔風險。本公司及所有Yahoo!奇摩實體不提供任何保證、聲明、條件或擔保,包括有關所有權、可銷售性、可銷售品質、服務品質、無侵權及符合特定目的適當性之任何保證或條件。

  10. 責任限制: Yahoo!奇摩實體依本合約或相關法令所應負之責任,僅限於以您於引發該請求之事由發生前六個月期間依本合約已給付本公司之金額為上限。無論何種情況下,Yahoo!奇摩實體對因本合約所生或與本合約有關之任何間接、特殊、附帶、衍生、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概不負責。您同意,有關本合約對第三人之選定或保留,或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錯誤或疏失,包括任何第三人因任何目的點選及/或瀏覽您廣告,您將不會要求本公司負責。

  11. 終止:無論何理由,您或本公司得隨時終止本合約或您所參與的任何方案,且本公司亦得隨時暫停或限制您參與任何方案之全部或一部,包括移除您的廣告。Yahoo!奇摩實體無須對該等決定負任何責任。於終止任何方案條款或暫停或停止任何方案或您對方案之參與時,您依該等方案已生之未付款給付義務,將立即成為到期應付款。本主條款第2、3條(僅第2、第4及第5句)、第4 (iii)點、第5至第15條、本合約所定義之用詞、及任何方案條款所載之規定,於本合約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12. 通知:本公司對您所為之通知,得張貼於任何Yahoo!奇摩公司網站,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您提供予本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您應負責確保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聯絡資料及帳務資料(包括您的電子郵件信箱及請款地址)屬當時有效且正確之資料,如有變更,您應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對本公司所為之所有通知,均應以掛號郵寄至Yahoo!奇摩登記地址,收信人註明為法務長。

  13. 適用法律:有關本合約或您與本公司雙方間之任何爭端,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惟排除其法律衝突/選定原則之適用。您與本公司明確同意排除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之適用。您同意以台灣台北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區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對本公司提起之任何請求,均應以個案處理,不得與任何其他人之任何請求或爭端程序合併處理。

  14. 其他:本合約係您與本公司雙方就有關本合約事宜之全部協議與約定,並取代雙方先前或同時就有關本合約事宜以任何形式(包括所有指示、廣告、訊息及政策)所為之所有書面或口頭協議、計劃、陳述、聲明及溝通。除本主條款或任何方案條款、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所載之條款外,無任何其他條款對本公司具法律拘束力,但經本公司以書面明示同意者不在此限。如主條款、任何方案條款、廣告委刊單及/或工作說明書之間發生牴觸,該牴觸之解決應依下列順序: (1)方案條款,(2)主條款,(3)廣告委刊單,(4)工作說明書。儘管有上開規定,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仍得修正主條款及/或相關方案條款,但該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所包含之修正條款必須: (i)僅適用於該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上所列之帳戶,(ii)僅適用於該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而不得適用於任何其他方案、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且(iii)具體指出其所修正之方案條款或主條款之條款規定。本合約條款之拋棄,須經有權拋棄之任一方當事人(無論是您或本公司)簽署書面文件明示拋棄該相關條款者,始得為之。任一方當事人就他方違反本合約任何條款所生責任之免除,不得視為其對嗣後他方違反該條款之責任之免除或對該條款本身之拋棄。如本合約任何條款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該無效條款不得影響本合約其餘條款,且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應以具相同經濟效益之條款取代。本公司因罷工、短缺、暴亂、恐怖行動、叛亂、火災、水災、暴風雨、爆炸、地震、網際網路及/或電路中斷、電腦病毒、天災、戰爭、政府行為,或非其可合理控制之任何事由而致未履行或遲延履行其義務,毋須負擔任何契約責任。您與本公司均屬獨立之契約當事人,本合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產生、證明或暗示您與本公司之間有任何代理、僱用、合夥或合資事業關係。無論是您或本公司均不具代表他方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之權利、權力或授權。本合約無意利益任何第三人,亦不得視為賦予任何第三人權利。您不得轉讓、轉授權或移轉本合約或本合約之任何權利或義務。違反本第14條之任何轉讓、移轉或試圖轉讓或移轉,均屬無效且不具效力。本公司及其嗣後受讓人得隨時將本合約或本公司之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委託、轉授權或以其他方式轉移予任何人或公司,諸如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方案屬本公司之專屬財產,受中華民國及國際相關智慧財產法之保護,本公司保留方案及一切衍生品、修改品、升級品、更新品(但不包括您的資訊)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利益。本公司保留非本合約明示授予之任何權利,並否認所有默示之授權。本合約所使用之標題僅供參考之用。「包括」係一涵蓋之詞,意指「包括但不限於」,不得解釋為具排他性。儘管有上開第12條之規定,本公司仍得以在Yahoo!奇摩公司網站張貼公告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隨時變更本合約及/或隱私權政策。在前項通知後,您或授權用戶如使用任何方案,即視為您繼續接受本合約及隱私權政策,包括其修正或修改版。您了解並同意,本公司依本合約應履行之服務及義務,得由其他Yahoo!奇摩公司及/或第三人服務供應商履行。

  15. 代理商:如您為廣告代理商、搜尋引擎行銷商、經銷商或代表廣告主之其他主體(以下統稱「代理商」),本條規定即有效適用,且在此情形下,「您」及「您的」係指代理商、簽訂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之任何代理商的關係企業以及廣告主。「廣告主」則指您所代為註冊或即將代為註冊加入方案之人(包括獨資企業)。如代理商係自己註冊加入任何方案,則該代理商除被視為代理商外,亦為廣告主。a.代理商聲明、保證並承諾: (i)其為廣告主授權之代理人,經合法授權代表廣告主簽訂本合約,具有就廣告主帳戶作一切決定及採取一切作為之權利;(ii)當代理商簽訂廣告委刊單或工作說明書或以其他方式將廣告主註冊加入方案時,該廣告主亦即簽訂本合約;(iii)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代理商不得: (a)就任何方案或Yahoo!奇摩實體,作任何聲明、保證、條件或擔保,包括宣稱代理商為Yahoo!奇摩實體之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b)就任何方案,對廣告主或潛在廣告主作任何承諾(例如刊登廣告之保證),(c) 協商任何方案之條款,而該等條款可能影響Yahoo!奇摩實體之權利、保護及/或義務,及/或與本合約條款不符者;及/或(d)從事任何方案之電話促銷或電話行銷;及(iv)代理商應以符合本公司標準之專業態度執行其依本合約之責任。於本公司要求時,代理商應將廣告主委任其為廣告主代理人且授權執行本合約事項之合約立即交付本公司。於您與廣告主之關係終止後,代理商同意,該廣告主得繼續使用其廣告之資訊,且代理商將不再擁有該廣告主帳戶之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代理商無論何時均不得將其所收受與本約有關之資料或資訊,使用於進行針對本公司現有廣告主之行銷行為。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及本合約終止後12個月期間,代理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介紹聘僱或徵聘本公司員工、顧問或代理人。b.付款義務:代理商及各廣告主應對本主條款第2條所載之所有付款義務負連帶責任,且如依法律規定,本公司於對其他負有付款義務之人提出訴訟前,應先對您提出訴訟時,您同意拋棄該規定,本項規定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即使有上開規定,(i)如本公司核准相關廣告主之賒帳申請,本公司將僅就代理商已收受廣告主款項之範圍內,要求代理商對上開第2條所載之付款義務負責,而對代理商尚未收受之款項,本公司將僅要求廣告主負責;且(ii)如代理商: (x)違反或據稱違反上開第15(a)(i)款之規定,或(y)未遵守本公司要求,確認廣告主是否已向其給付足以支付上開第2條所載款項之預付款,則無論代理商是否已收受廣告主之款項,代理商均有義務立即給付其應給付本公司之全額款項。您認知,本公司得直接聯繫代理商所代表之該廣告主,包括,本公司於相關發票日後60日內,尚未收訖廣告主帳戶付款之情形。

  16. 電子簽章之效力: a. 如本合約為電子契約,則本條有效適用,本條載明就您使用本公司方案之具法律拘束力條款。您於註冊時點選「接受」之按鍵後,即接受本合約所載或引用之所有條款、條件及說明。此項行為即構成電子簽章,具有與書寫簽名相同之法律效力。當您於註冊時點選「接受」之按鈕時,亦即表示您同意接受電子形式之合約。b. 您有權收受非電子形式之合約,並得於以電子方式簽署合約之前或之後,以下列所載方式向本公司要求一份非電子形式之合約。您亦有權隨時撤銷您對接受電子形式合約之同意。如您選擇撤銷您對接受電子形式合約之同意,本公司將停止您當時使用之任何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此即表示您無權再使用任何方案,直至您與本公司雙方簽署ㄧ份非電子版合約(本公司於收受您的書面請求後,將會寄送予您)。如欲撤銷您的同意及/或要求非電子版合約,請來函附上回郵信封(填妥收件地址並貼上郵票)寄至前開第12條所載之相關地址。您對同意之撤銷,應於本公司接獲前述撤銷通知後之合理期間內生效。在撤銷生效日之前,已提供予您並經您電子簽章之合約仍具法律效力或執行力。 c. 為取得及保存電子合約,您必須直接或透過存取網路內容之裝置,接取網際網路,並給付此等連結之服務費。此外,您必須使用所有必要設備,以連結網際網路,例如電腦及數據機或其他接取裝置。請列印一份本合約以為備查之用。為保存電子版合約,您可將之以文書格式儲存。如為取得及/或保存本合約所需之硬體或軟體設備有任何變更,而該變更可能造成重大風險,使您無法繼續取得及/或保存電子合約時,本公司將通知您。

付款方式方案條款 – 如您參與付款方式方案,則適用下列方案條款。
  1. 請款與付款方式:在您就一項方案提供本公司付款方式時,例如信用卡、簽帳卡或銀行帳戶(簡稱「付款方式」),您即參與「付款方式方案」,且就該方案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循環費用,您授權本公司依本付款方式方案條款向您的付款方式收取。本公司接受之付款方式及費用請款時間得依各方案不同,但本公司在知情的情形下,不接受金融卡,您不得提供金融卡為付款方式。您的付款方式條款由您與您的金融機構間之協議決定。

  2. 授權:您同意維持本公司檔案中您的付款方式資料為最新有效之資料(例如您的地址、卡號或帳號、及到期日)。您亦授權本公司得以取自您的金融機構、您的信用卡或簽帳卡發卡銀行、或MasterCard或Visa機構之資料更新您的付款方式資料。您授權本公司保留您的付款方式資料,直到您依本公司規定的程序撤銷授權為止。您撤銷授權生效的時間應依下列規定:(a)如您的付款方式為信用卡或簽帳卡,則在與您使用方案有關之所有費用均已完全付清之時,本項時間由本公司決定;或(b)如您的付款方式為銀行帳戶,則在三個營業日後。就撤銷授權之前您使用方案所發生之費用,您撤銷授權不影響您對該等費用之付款責任。

  3. 終止之效力:本付款方式方案條款第2(僅第三及第四句)及第3條於本合約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付款計劃方案條款 – 如您參與付款計劃方案,則適用下列方案條款。如您選擇以信用卡作為付款方式,系統將自動為您加入持續付款計劃(Non-Stop Traffic Payment Plan)及固定預算付款方案(Fixed Budget Payment Plan),您可以隨時修改設定。
  1. 付款方式:如您使用一項付款計劃,您即授權本公司得依您所選之付款計劃所載,以您的付款方式收取與各方案有關之所有費用(簡稱「付款計劃方案」)。除非您或本公司終止您註冊參與一項付款計劃(簡稱「付款計劃」)外,您的預先授權本公司得以您的付款方式請款,於本合約終止或本公司停止付款計劃或您停止參與付款計劃前均有效。本公司將於每次完成預先授權之交易後,寄送通知至您方案帳戶相關之電子郵件信箱,通知您該帳戶業已產生費用,且您的費用業已給付。此等費用應會顯示於您的付款方式提供者所提供您的定期對帳單中。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暫停或終止您預付費用之權利、任何付款計劃及/或您的參與該計劃。若本公司修訂付款計劃之條款,有關該修訂之通知將公告於Yahoo!奇摩公司網站,或以電子郵件通知您。若您不同意此等修訂條款,您得於此等修訂條款生效前,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選擇停止參與該「付款計劃」。您未終止或持續使用方案,即可認定本公司經授權得自動依您的付款方式請款,並表示您接受修訂條款。就有關一項付款計劃,您同意如您的費用等同或超出您所支付的款項,則您的廣告可能自「聯播網站」移除,且發生於您帳戶下之任何未付費用將成為您的借方應付款,包括您的廣告實際被移除之前所發生的費用。該筆費用將顯示於您的帳戶,且為使您的廣告得出現於「聯播網站」,您必須支付費用。

  2. 付款計劃類型:持續付款計劃(Non-Stop Traffic Payment Plan):依持續付款計劃,您預先授權本公司以定期方式依您付款方式所定金額定期收費。當本公司認定您的帳戶餘額低於前三日所需之約略點選費用時,本公司將按您的付款方式收取預先授權之金額。前項金額將被存入您的帳戶,在扣除任何已產生之應付款項後,該餘額將可用於支付未來費用;因此,您付款方式所給付之費用雖於您參與持續付款計劃之期間內均相同,但您帳戶實際可用以支付未來費用之金額,將依您已發生之費用而不同。固定預算付款方案(Fixed Budget Payment Plan):在固定預算付款計劃下,您決定本公司向您的方案帳戶所收取之每月金額,且您預先授權本公司每月以您的付款方式收取預先指定之金額。但即使您指定了每月費用金額,如超出任何月份之可用餘額,您的帳戶中將產生應付款項;該應付款項將於下次依您的付款方式所收取之金額中扣除,而扣除後餘額將存入您的帳戶中,用以支付未來費用。

  3. 終止之效力:於付款計劃方案或其他適用的方案終止後,本付款計劃方案任何條款均告失效。

應用程式介面(API)使用權方案條款 – 如您參與應用程式介面(API)使用權方案,則適用下列方案條款。
  1. 使用:如本公司授予您一項方案之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簡稱「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方案」),則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即被視為該方案之一部分。「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指透過應用程式介面碼,得使用特定方案帳戶資料及/或特性,並執行您方案帳戶指令之能力。除為管理您與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相關之方案帳戶之目的外,您不得使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包括自該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所獲得之任何資料。如您終止使用一項方案,您對該方案之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即告終止。本公司得隨時單方決定限制、修改或終止您的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而該等修改可能使您必須自行負擔費用來變更應用程式介面碼,以延續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應用程式介面碼」是啟動應用程式介面使用之軟體,由您或本公司使用本公司規定之XML/SOAP介面所創造。如您已與Yahoo!奇摩公司另行簽訂合約,而該合約包含本項使用權,則您不得依據本條規定來使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

  2. 使用:如本公司提供您Yahoo!奇摩程式碼,無論是應用程式介面碼本身或應併入您所發展之應用程式介面碼之軟體,本公司即授予您一項非專屬、可撤銷、禁止轉讓、禁止轉授權、有限制、內部使用之使用權,得僅為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之目的使用本公司給予您的Yahoo!奇摩程式碼。如本公司要求,您應提供應用程式介面碼供本公司審核,並將該應用程式介面碼之特性與功能及其連結之應用程式通知本公司。您不得因使用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對本公司系統造成不合理或不當之大量負荷(是否屬不合理或不當之大量負荷,則由本公司決定),或超出本公司隨時設定之使用量限制。如您為代理商,則本條將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授予您,而非廣告主。

  3. 終止之效力:於本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方案條款或您被授予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之方案的方案條款終止後,應用程式介面使用權方案條款之任何條款均告失其效力。

分析工具方案條款 – 如您參與分析工具方案,則適用下列方案條款。
  1. 使用:本公司得將方案之分析工具(簡稱「分析工具方案」)提供給您使用。「分析工具」是Yahoo!奇摩程式碼,提供給您置入您的網頁中,使您帳戶得使用該分析工具。如您安裝「分析工具」,則Yahoo!奇摩程式碼將在網友與您網站進行互動時,被傳送予該網友之網路瀏覽器。依本合約條款之規定,本公司授與您一項非獨家、可撤銷、不可轉讓、不可轉授權且有限之內部使用權,您得於您的網站上使用、執行及展示「分析工具」。您同意,在分析工具設立過程中,本公司得在您的網址上加上特定參數,使分析工具得以運作。您同意不編輯或刪除此等參數,否則將會妨害分析工具之正常功能,致使出現受損或不正確的結果。就有關分析工具,您同意不直接或間接將您網站瀏覽者之可識別個人資料傳輸予Yahoo!奇摩實體。

  2. 您的網站:「分析工具」於您網站使用期間,您同意:(i)取得因Yahoo!奇摩公司使用分析工具資料所需之所有權利及許可,包括本公司所蒐集及/或您所提供之統計及網路資料,且(ii)在您網站上置放隱私權政策,該隱私權政策應至少:(a)有一個清楚明顯的連結置於您網站之首頁上,並置於蒐集瀏覽者可識別個人資料之任何其他網頁上,(b)遵守所有相關隱私權法規,及(c)載明與下列內容大體相似之說明:

    「本網站與Yahoo!奇摩簽約合作,監測本網站之特定網頁,以取得本網站之網站流量、統計資料、廣告點選次數、及/或其他活動。本網站不提供Yahoo!奇摩任何可識別之個人資訊。如經本公司授權,Yahoo!奇摩得使用cookies、web beacons、及/或其他監測技術,彙編本網站瀏覽者之匿名統計資料。您亦可選擇不加入Yahoo!奇摩對此等資料之蒐集,請點選下列連結: http://searchmarketing.yahoo.com/zh_TW/legal/privacy_y.php」

  3. 終止之效力:於本分析工具方案條款或您被提供分析工具之方案的方案條款終止後,分析工具方案條款之任何條款均告失其效力。

展示廣告方案條款– 如您參與展示廣告方案,則適用下列方案條款。
  1. 方案之使用:本公司提供展示廣告方案(簡稱「展示廣告方案」)予您使用。「後補廣告」係為有空位始得展示之廣告,不保證其必然出現於「聯播網站」上,並須於「廣告委刊單」中載明。除「後補廣告」外,主條款第5條最後一句不適用於依「展示廣告方案」刊登之廣告。除「後補廣告」外,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於「廣告委刊單」所載之期限前,依「廣告委刊單」所載之數量及版位交付廣告。

  2. 廣告之配置:如您的資訊(包括任何更新資訊)未於預計刊登日前四個營業日提交本公司,或不符本公司政策與規定,則本公司得單方決定: (i)減少依廣告委刊單應提供之廣告,且就未刊登之廣告以廣告委刊單上之費率向您收費,或(ii)刊登以您以前提供本公司之資訊所為之備份廣告,或刊登本公司自行決定之服務公告,並以廣告委刊單上之費率向您收費。即或有主條款第14條第二句之規定,本公司得修改廣告委刊單上之各種細項特別約定,以達您的廣告的最大效益。如您的廣告要經由第三人上稿,須經本公司事先書面核准。就廣告委刊單上載明曝光頻率上限之廣告,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之努力遵守該上限,但您同意,如您的廣告刊登超出該曝光頻率上限,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3. 補償:除「後補廣告」外,如本公司於廣告委刊單上所載之期限前,仍未完成廣告委刊單上所同意之廣告數(須遵守上開第2條所允許之減項),或廣告刊登於錯誤版位,則(i)僅為本「展示廣告方案條款」第3條之目的,主條款第10條第一句不適用,且(ii)本公司對您之責任僅限於下列規定: (1)退還未刊登或錯登版位之廣告之費用,(2)嗣後將廣告刊登於本公司所決定之對等位置,及/或(3)展延廣告委刊單之期限,並於該展延期限終止時退還未作之剩餘廣告之費用,上開任一情形均由本公司單方決定。

  4. 終止;終止之效力:即或有主條款第11條規定,您不得取消本「展示廣告方案」之廣告委刊單。如您終止本「展示廣告方案條款」,則於本方案之廣告委刊單全部結束前,本合約全部條款仍持續有效。於本「展示廣告方案條款」終止後,本條款第3及第4條仍持續有效。

一般關鍵字廣告與內容比對方案條款 – 如您參與一般關鍵字廣告方案及/或內容比對方案,則適用下列方案條款。在您申請一般關鍵字廣告方案時,系統將自動為您加入內容比對方案,如果您不想參與內容比對方案,您可以隨時修改設定。
  1. 使用:本公司提供一般關鍵字廣告方案與內容比對方案(分別稱「一般關鍵字廣告方案」及「內容比對方案」)予您使用。「選定關鍵字群組」指您選定之關鍵字與其錯拼字、單複數,以及本公司根據關鍵字、您廣告本身及/或廣告所連結之網站而設定加入之其他相關關鍵字。例如(此例僅為說明而設,前述規定不因此例而產生任何限制),您選定之關鍵字是「book」,使用者若以「books」或「buy books」進行搜尋,則您的資料也會出現在搜尋結果中。依Yahoo!奇摩實體之認定,廣告得包含名稱、內容說明、文字及/或圖案。

  2. 付款:您同意,除服務費外,您亦須給付您廣告之任何及所有點選的費用。您的廣告應遵守「一般關鍵字廣告方案」及/或「內容比對方案」實施當時之最低出價標準。如您選擇「預算」方式(如依本合約可能提供者,且本公司得隨時修改),則您同意(i)保證您所訂之每日約略預算金額,與您所出價之選定廣告群組及您就該等選定關鍵字群組所出價之金額合理相關;且(ii)如您的每日預算不符上開規定,您應即增加每日約略預算至適當之金額。

  3. 終止之效力:本「一般關鍵字廣告及內容比對方案條款」第2及第3條於本「一般關鍵字廣告及內容比對方案條款」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4. 其他條款:您瞭解Yahoo!奇摩使用「一般關鍵字廣告方案」及/或「內容比對方案」推廣其特定產品與服務。

本合約(包括主條款及方案條款)最近一次修改日期為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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